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764號
原 告 鉅眾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00,000元,應
繳裁判費496,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
,尚應補繳495,0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
)及繕本1份、被告金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春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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