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97年度,1764號
TCEV,97,中補,1764,2008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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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764號
原   告 鉅眾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00,000元,應
   繳裁判費496,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
   ,尚應補繳495,0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
   )及繕本1份、被告金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春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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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鉅眾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