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97年度,1519號
TCEV,97,中簡,1519,20081023,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1519號
上 訴 人 集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 訴 人 集合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太子紐約57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9月2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4,76
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文永

1/1頁


參考資料
集合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集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