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1519號
上 訴 人 集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 訴 人 集合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太子紐約57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9月2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4,76
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文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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