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鴻天下第二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佑展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9月26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柒仟參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其為坐落台中市○○區○○街71之21號「鴻天下第 二期」之住戶管理委員會,被告為該大廈門牌號碼台中市○ ○區○○街71之21號6樓之一之區分所有權人,積欠原告自 民國96年9月起至97年5月止之管理費新台幣(下同)17312 元,屢向被告催繳,未獲置理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 符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記錄、住戶手冊、社區住戶規約 、積欠管理費計算明細表、建物登記簿謄本等各一件為證。 被告等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上揭事實,已據其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 影本1件、住戶規約、存證信函、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影 本1件、管理委員會會議記錄影本及欠繳管理費明細表各1 件在卷為憑,核屬相符,而被告等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本院審 酌原告提出之證物,堪認原告主張為真正。
四、原告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住戶規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管理費1731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7年8月 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即無 不合,應予准許。
五、又本件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 項規定,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併確定訴訟費用額為 1000元。
六、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 ,法院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時,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爰不待 原告之聲請,諭知假執行之宣告如主文第3項所示。
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436條之 19第1項、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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