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等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簡字,97年度,158號
LTEV,97,羅簡,158,2008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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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羅簡字第158號
原   告 榮隆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日下午二時二十八分在本院羅東簡易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五日內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代被告墊付其他款項新台幣一千六百零五元之證明文件,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郭 淑 珍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 竹 根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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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榮隆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