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羅東簡易庭(刑事),羅秩字,97年度,56號
LTEM,97,羅秩,56,2008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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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裁定    97年度羅秩字第56號
移送機關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7
年9月25日警羅偵字第097310617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拘留壹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於民國97年9月17日上午8時10分之前某時。(二)地點:宜蘭縣羅東鎮○○路44巷4號2樓。(三)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得利與男子曾色南姦宿,代價新 臺幣5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證人曾色南之證述。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郭 淑 珍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 竹 根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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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