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潮小字第1023號
原 告 己○○○○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丁○○
戊○○
兼 上 3 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
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就被繼承人陳正佳遺產所為限定繼承之剩餘財產限度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肆佰肆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柒仟貳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陳正佳遺產所為限定繼承之剩餘財產限度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楊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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