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補字,97年度,599號
SDEV,97,沙補,599,2008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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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沙補字第599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與被告人和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等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六十萬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台幣六千五百元。
 ㈡原告應提出被告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戶
  籍謄本各一份。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三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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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人和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