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簡字第1001號
原 告 元盛聯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蔡欽源律師
魏妁瑩律師
洪東雄律師
被 告 戊○○
丙○○
甲○○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
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97年10月23日上
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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