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房屋等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97年度,1001號
TYEV,97,桃簡,1001,2008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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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簡字第1001號
原   告 元盛聯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蔡欽源律師
      魏妁瑩律師
      洪東雄律師
被   告 戊○○
      丙○○
      甲○○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
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97年10月23日上
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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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盛聯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