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聲字,97年度,25號
SYEV,97,營簡聲,25,2008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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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營簡聲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謝文達即亞昌包裝材料行
相 對 人  頂峰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林貴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為損害賠償事件,經 聲請人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查相對人公司商工登記資料查詢 結果相對人解散狀態,經查相對人行蹤不明,爰依民法第97 條聲請公示送達云云。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固有明文規定。惟由該條規定觀之,倘相對人並無住居 所不明之情形,則無依民事訴訟法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通 知之適用。經查,聲請人尚未對相對人住所地寄發之存證信 函,則未證明相對人之居所並非不明,此外,復無其他證據 證明相對人已遷移他處致住居所不明,則揆諸前開說明,本 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 明 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黃 玉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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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頂峰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