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簡字第37號原 告 井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余鑑昌律師複 代理 人 丙○○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利海強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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