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97年度,2998號
PCEV,97,板簡,2998,2008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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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簡字第2998號
原   告 甲○○
被   告 金富瑤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富瑤股份有限公司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陸萬零肆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萬玖仟肆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楊千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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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富瑤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