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簡字第2998號
原 告 甲○○
被 告 金富瑤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富瑤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陸萬零肆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萬玖仟肆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楊千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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