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歸還權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1年度,17621號
TPEV,91,北簡,17621,2002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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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七六二一號
  原   告 文笙紡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桂月
  訴訟代理人 江士權
  被   告 雅太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新苓
  被   告 丙○○
        甲○○
        乙○○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七六二一號行使歸還權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
一月二十八日下午四時整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訴訟標的:行使歸還權。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雅太實業有限公司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 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 先敍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等應歸還雅太公司所有1,KC-二0九0等車號交通違規費等之 事實,經被告等抗辯主張:車輛等均歸還雅太公司不在其等身邊等情,再查原告 所提出之登記資料、歸屬資料、員工名冊、油費補貼清單、違規明細表等影本, 亦均未能證明其主張事實被告等抗辯自屬有理由,從而原告提起本訴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林錫欽                   法   官 范仁勳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書 記 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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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文笙紡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雅太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太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