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97年度,5105號
TPSM,97,台上,5105,2008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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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五一0五號
上 訴 人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
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七日第二審判決(九十
四年度上訴字第七○一號,起訴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七○○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理 由
本件原判決以公訴意旨略稱:被告乙○○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向謝文太承租高雄縣大寮鄉○○段一五八之三七、一五八之一一○號土地堆放砂石及貨櫃。九十年十一月六日起,乙○○楠洋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楠洋公司)、忠進企業工程行名義向天軍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天軍公司)購買可利用事業廢棄物爐石粉(每立方米新台幣下同五元或六元,扣除此價格,天軍公司尚需每立方米給付九十元運費),堆放在上開土地上,乙○○並僱用被告甲○○在現場看守,指揮車輛傾倒,二人基於意圖不法利益之犯意聯絡,乘機將爐石粉傾倒在相鄰之丁○○、丙○○共有即同段一五八之三五號土地上,竊佔面積三○○五平方公尺(深度約一公尺)。二人復基於犯意聯絡,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自九十一年間不詳時日起,提供上開土地予他人堆置廢塑膠便當盒、塑膠袋、皮屑、木板等廢棄物,仍由甲○○在現場看守,指揮車輛傾倒,以堆置爐石粉為名而從事廢棄物處理掩埋。嗣丁○○、丙○○巡視其土地,始發現上情。因認被告二人共同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竊佔罪及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罪嫌等情。經審理結果,認不能證明被告二人犯罪,因而維持第一審諭知被告二人無罪之判決,駁回檢察官在第二審之上訴。固非無見。
惟查:審理事實之法院,應綜合調查所得之一切直接間接證據,本於職權定其取捨,依自由心證而為事實之判斷,且此項自由判斷職權之運用,應受客觀存在之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之支配,非可自由任意為之,否則即屬違背證據法則。又審理事實之法院,對於案內與論罪科刑、罪名成立與否有關之一切證據,除認為不必要者外,均應詳為調查,然後基於調查所得之心證以為判斷之基礎;苟與待證事實有重要關係,在客觀上認為應行調查之證據,又非不易調查或不能調查,而未依法加以調查,率予判決,即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之違法。一、證人即告訴人丁○○、丙○○指稱:鋼鐵公司煉鋼產生之「爐石」,如果成分



純而穩定,可加工成「爐石粉」而資源再利用。國內祇有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生產之「水淬爐石」才可加工成為「爐石粉」,屬於營建物料,為商品,可自由買賣。「爐石粉」市價每立方公尺一○五○元至一一○○元(不包括槽車運費)。「爐石粉」像散裝水泥一樣,會吸收空氣中水分變硬而成為廢料,須用槽車運輸及貯存於特殊建構的倉儲中。至被告向天軍公司「買受」之物品,係天軍公司向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唐榮公司)標購而來,唐榮公司係以電弧爐煉鋼,原料來自國內外廢鐵,所生產之「爐石」雜質較多,含有較高之重金屬,成分又不穩定,無法加工成為「爐石粉」,為事業廢棄物,須出價請人清運、棄置、掩埋。天軍公司與唐榮公司簽訂之契約明定為「爐石」,非「爐石粉」。證人柯仁正證稱天軍公司出售該物給乙○○為每立方公尺五元或六元,天軍公司尚須給付乙○○每立方公尺九十元運費,如被告二人堆置者為「爐石粉」,依其市價、堆置面積、高度,換算結果,天軍公司向唐榮公司購買之「爐石粉」,竟須虧損一億四千二百萬元,可見被告二人堆置者非「爐石粉」,而係收取掩埋費之廢棄物「爐石」。一般人未能辨明,將「廢棄物爐石」,通稱為:爐渣(碴)、爐石渣(碴)、爐渣(碴)石、爐灰或爐石粉。被告二人及柯仁正黃明春均誤稱本件堆置、買賣標的為「爐石粉」,致檢察官、律師與一、二審法院亦誤為「爐石粉」等語,並提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七日環署督字第○九四○○五四七四二號函、高雄縣環境保護局(第四課)事業廢棄物稽查工作紀錄表、高雄縣政府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三日府環六字第○九四○一一八二三一號函、中聯爐石處理資源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聯公司)九十三年年報為證,請求向唐榮公司、中聯公司、中鋼公司不銹鋼廠查詢(見原審卷第八十二至八十八頁、第九十二至一○三頁、第一七二至一七四頁)。以上所述如果無誤,參以天軍公司與唐榮公司簽訂之買賣契約,即卷附「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二)」,內載招標標的名稱及數量摘要:一、本廠堆積區「爐渣」加工處理再利用委外發包……,二、本廠「爐渣鐵」回收…;投標總額二千二百六十二萬八千八百元,及天軍公司與楠洋公司、忠進企業工程行簽訂之買賣契約,記載為「爐石」買賣,每平方公尺六元或五元(見外放之內政部警政署環境保護警察隊第三中隊簽C卷第七十一至七十八頁,下稱C卷),柯仁正於警詢證稱:大寮鄉○○段第一五八之三七號等土地上堆置之「爐石」係灰白色(見C卷第六十四、六十五頁),暨卷內各單位派員稽查拍攝之照片顯示堆積如山之灰白色物品,部分尚上覆有泥土,嗣並長出雜草等情,則被告二人堆置之物究係可資源再利用之商品「爐石」或「爐石粉」,抑事業廢棄物之「爐石」?唐榮公司生產並標售給天軍公司之「爐渣鐵(



爐渣)」,能否加工成可利用之「爐石粉」?如可加工成再利用之「爐石粉」,被告二人何以能以悖離市場行情之超低價格向天軍公司買得該物?天軍公司何故需倒貼十餘倍金錢給楠洋公司等?被告又豈能長期堆置在該地,任其荒蕪,或於其上覆以泥土,任其長草?彼等是否假借可資源再利用之「爐石」買賣之名,行推置、掩埋事業廢棄物「爐石(爐渣)」之實?倘係事業廢棄物之「爐石(爐渣)」,被告二人未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即提供向謝文太承租之土地予以堆置,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能否謂無違廢棄物清理法之相關規定?均有疑義。此攸關被告二人犯罪之成立及所犯罪責,基於公平正義之維護,自有調查之必要性。原審未予審酌、說明及為必要之調查,逕認被告二人堆置之物為可資源再利用之「爐石粉」而非廢棄物,有判決理由不備及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之違誤。二、證人劉秀慧、林宗賢證稱彼等到現場稽查,確認堆置範圍甚大,亦有廢塑膠便當盒、塑膠袋、皮屑、木板等廢棄物摻雜其中,一些廢皮屑被「爐石粉」蓋住等語(見第一審卷第一四○、一四一、一八五、一八七頁)。且檢察官勘驗筆錄記載該地堆置廢棄物,並有燃燒廢棄物之痕跡(見發查字第四六八○號卷第九十八頁)。另卷附諸多照片,均顯示該地上有甚多家庭、建築或醫療廢棄物,且有多處發出惡臭之黑洞(見發查字第四六八○號卷第一○九至一一三頁、發查字第七二三五號卷第七至二十頁)。原判決亦肯認系爭土地上尚堆有廢塑膠便當盒等廢棄物(原判決理由五之四)。則系爭土地上嗣後經人堆放、掩埋「爐石(爐渣)」以外之廢棄物無訛。按系爭土地係乙○○向謝文太承租,租期自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止,供堆置砂石及貨櫃之用(見C卷第二十五至二十八頁),由甲○○在現場看守,則被告二人對系爭土地自有支配管領力。又依卷附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與同年六月二十日至現場稽查時拍攝之照片,顯示當時場內無人,入口處以車輛橫擋,以阻止其他車輛進出,入場道路以土堤阻擋(見發查字第七二三五號卷第八、九頁)。旋該大隊於九十一年七月四日、同年七月十五日、同年十一月五日繼續到場勘查拍攝,發現續有各種廢棄物堆置情形(見發查字第七二三五號卷第七、十至二十頁)。系爭土地之道路及出入口既經管制,衡諸常情,其他人車當無法任意出入。依吾人一般生活經驗,該等廢棄物自係對此土地有支配管領力之人所堆置,或有支配管領力之人允許他人所堆置。至未及時在各廢棄物上覆蓋或填平,非無可能係因所挖洞穴尚未填滿,或堆置範圍太大,或因其他考量所致。原判決置以上各不利於被告之事證於不顧,遽認該廢棄物「可能係被告以外之他人任意傾倒」,遽為被告二人有利



之認定,有判決理由不備及違背證據法則之違法。三、依卷內資料所示,告訴人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向高雄縣環境保護局檢舉土地遭被告二人竊佔,該局同日前往現場稽查,並通知甲○○於當日到該局說明(見發查字第四六八○號卷第十七、十八頁,他字第一○○六號卷第六頁)。乙○○亦坦承:「後來土地上倒廢棄物到了隔壁土地,甲○○問我知不知道隔壁土地的地主,…後來整件事情弄不好,丙○○就連我也被告」。甲○○亦稱:「剛好我出獄沒有工作,就接下做土方買賣」、「(堆置爐石粉有經過機關核准?)沒有,我也不知道要核准」(見第一審卷第八十九、二○○頁,發查字第四六八○號卷第三十七頁及背面)。如果非虛,則被告二人似自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知悉恐有竊佔他人土地之情,其仍繼續進場堆置「爐石(爐渣)」,至九十一年間該地更進一步遭堆置、掩埋家庭、建築或醫療廢棄物,部分尚覆蓋被告二人堆置之「爐石(爐渣)」,經測量結果,共佔用告訴人土地達三○○五平方公尺,能否謂被告二人全無竊佔之確定或不確定故意?亦饒有研求之餘地。本件究竟實情如何,自仍有待深入詳查探究明白之必要。原審未予澈查釐清,遽以:無證據足認被告究堆置占用多少面積,判斷上非無可能係因「爐石粉」堆置一定高度而因外來自然力加諸而崩塌,致進入告訴人所有系爭土地上云云,為被告二人無罪之諭知,同有判決理由不備、違背證據法則及證據調查未盡之違法。以上或係上訴意旨所指摘,或為本院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應認原判決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十  月  九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 石 木 欽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法官 呂 丹 玉
法官 段 景 榕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十  月 十六 日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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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楠洋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軍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洋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