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小字,106年度,463號
CLEV,106,壢小,463,201706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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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小字第463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被   告 趙懷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其以指印代簽名 者,應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書狀不合程式 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因命補正欠缺 ,得將書狀發還;如當事人住居法院所在地者,得命其到場 補正。書狀之欠缺,經於期間內補正者,視其補正之書狀, 與最初提出同,民事訴訟法第117 條、第121 條分別定有明 文。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 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狀不符上開規定,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15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6 年5 月18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文收狀清單在卷可稽,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晴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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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