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7年度行專訴字第00028號
原 告 甲○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乙○○(局長)
參 加 人 國洋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丙○○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顏吉承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蕭筆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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