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專訴字,97年度,28號
IPCA,97,行專訴,28,2008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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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7年度行專訴字第00028號
原   告 甲○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乙○○(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國洋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國洋機械工業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89年1 月7 日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雙層式振動送料 機」經被告發給新型第194739號專利,嗣參加人以原告系爭 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8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項規定, 不符新型專利要件為由向被告提出舉發,經被告審查,認為 原告系爭專利有違前揭專利法規定,以97年1 月31日(97)智 專三㈢05018 字第0972007335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 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亦遭 經濟部97年6 月11日經訴字第09706108230 號決定駁回,原 告仍不服,提起本件訴訟,因兩造系爭訴訟結果對於參加人 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有影響,爰依上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 加本件被告訴訟,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命參加訴訟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蕭筆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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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洋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