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旗簡字第251 號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7年10
月30日下午4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
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俊文
書記官 吳永叁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伍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97年7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7.26% 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7年8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暨約定書、存放款利率表 、借款戶簡易資料、交易明細查詢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 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 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書記官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永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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