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七三五一號
原 告 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全
訴訟代理人 陳弘遠
被 告 連迅企業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乙○○
法定代理人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七三五一號給付租金等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
一月十四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伍萬陸仟柒佰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陸萬玖仟捌佰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租金給付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二、原告主張被告連帶積欠其如主文所示租金金額尚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契約 書影本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不提出書狀答 辯以供本院斟酌,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提起本訴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林錫欽 法 官 范仁勳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書 記 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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