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旗山簡易庭(民事),旗小字,97年度,310號
CSEV,97,旗小,310,2008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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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良新國際洋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旗小字第310 號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97年10
月7 日下午4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
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俊文
  書記官 吳永叁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玖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97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出貨單影本等件為證。經本院 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 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書記官 吳永叁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吳永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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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新國際洋酒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