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字,97年度,2058號
STEV,97,店簡,2058,2008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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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店簡字第2058號
原   告 德興資訊有限公司
           號3樓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威信科技資
  訊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陸萬肆
     仟柒佰貳拾壹元,應繳裁判費貳仟捌佰柒拾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壹仟捌佰柒
     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林寶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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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興資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