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店簡字第1436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丙○○被 告 昶臣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丁○○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范智達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李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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