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屏簡字第556號原 告 鴻展不動產顧問中心即謝琴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乙○○○ 丙○○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清朗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羅森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蔣開屏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9 日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