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97年度,1651號
SLEV,97,士簡,1651,2008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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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信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聯通資訊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75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
本院士林簡易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
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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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信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聯通資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