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充判決
原 告 怡盛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3之3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扣款事件,本院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按「訴訟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落者,法院應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又「脫漏之部分已經辯論終結者
,應即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及第3 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損害賠償返還溢扣款,原告於起訴狀
事實及理由欄中已述明其所受損害金額為新台幣(以下同)
11萬4726元,聲明欄則誤寫為「被告應給付原告壹拾萬肆仟
柒佰貳拾陸元」,但已於民國97年8 月20日期日更正之,並
於97年9 月17日依法聲請一造辯論。唯本院於97年9 月24日
所為判決,就該更正部分,則漏未記載,顯屬裁判有所脫落
,揆諸首開規定,爰依職權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介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馮衍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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