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林氏滋養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4081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士林
簡易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
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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