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士小字第1594號
聲 請 人 綠之緣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對本院於民國
97年6 月25日所為小額民事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
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有
明文規定但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即原告於97年6 月18日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自認「
我們在上個禮拜已經有收到他(按指相對人甲○○)欠繳的
管理費新台幣37,468元,但還沒收到遲延利息及代墊的裁判
費。」等語,並當庭減縮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
台幣37,468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97年6 月10日止
,按年息10%計算之利息。」則本院依原告減縮後聲明所為
小額民事判決並無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介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馮衍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