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小移調字,97年度,89號
CYEV,97,嘉小移調,89,2008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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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博愛星鑽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丙○○
            1十一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嘉小移調字第89號給付管理費-公寓大廈管
理條例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上午9時37分在本院嘉義簡
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康存真
  書 記 官 林秀惠
  通   譯 董麗卿
  調 解 委員 潘玉珍、盧文堂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博愛星鑽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代 理 人 甲○○ 到
  相 對 人 丙○○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願與聲請人調解。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壹萬參仟陸佰柒拾元,
  給付方法:自民國(下同)九十七年十一月十日起,於每月
  十日前,各給付貳仟元,最後一期(第五期)九十八年三月
  十日前給付貳仟參佰陸拾柒元,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
  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秀惠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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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