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員簡字第247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達陽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97年10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日內逕向本
庭(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
○○路36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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