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簡字,97年度,247號
OLEV,97,員簡,247,20081027,2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員簡字第247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達陽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97年10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日內逕向本
庭(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
○○路36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1/1頁


參考資料
達陽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陽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