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簡字,97年度,205號
OLEV,97,員簡,205,2008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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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員簡字第205號
原   告 乙○○
原   告 高盛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員簡字第205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被告持有本院97年度司票字第488號民事裁定所載如附表所示本票肆紙,對於原告之債權不存在。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萬肆仟壹佰陸拾參元由被告負擔。添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所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向法院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經97年度司票字第488號民事裁定准許強執 行,然系爭本票並非原告所簽發,亦不確定是否為原告之印 章,故請求確認如附表所示本票係偽造,又陳榮發有肢體殘 障,人去中國福建,如認印文為真正,因兩造從無金錢往來 ,被告應證明兩造有債權債務關係,否則系爭本票債權不存 在,故先位之訴請求確認如附表所示本票係偽造,備位之訴 請求確認被告對原告就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等語。二、被告則辯稱:系爭本票係陳榮發交給我,金額是我填寫後交 給陳榮發,我在他家前庭等,陳榮發進家裡用好後拿給我, 此等金額包括會款、借款等,從員林稽徵所函附的申報書來 看,票上原告公司印文應該沒錯,現在原告竟然不承認債務 ,故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等語。
三、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前項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以 原告不能提起他訴訟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2項 定有明文,是以事實問題不得為確認之訴之標的。本件原告 先位之訴請求確認如附表所示本票是否為偽造係事實問題, 且原告併就確認被告對原告就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提起備位 訴訟,是原告先位之訴,即不得為確認之訴之標的,核無理 由,應將原告先位之訴駁回。
四、又原告主張被告以系爭本票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 經本院作成97年度司票字第488號民事裁定等情,有該卷宗 可稽,堪信為真實。
五、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 ,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



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 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十七年上字第九一七號判例參 照)。又按私文書應由舉證人證其真正,民事訴訟法第357 條定有明文。是系爭本票是否真正,亦即是否為發票人或有 權者所製作,應由執票人負證明之責,故發票人主張本票係 偽造,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應由執票人就本票為 真正之事實,先負舉證責任。經查:本件原告主張系爭本票 非渠等所簽發等語,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則 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被告自應就系爭本票為真正之事實負 舉證責任,然被告未能舉證證明系爭本票為原告乙○○所簽 發,自難遽認系爭本票有關原告乙○○部分為真正。又被告 雖聲請調閱原告高盛發有限公司於95年間所使用統一發票印 文,經核對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函附之財政 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固與系爭 本票上高盛發有限公司之印文大致相符,惟按票據所蓋圖章 本身刻明專用於某種用途之字樣而與票據之權利義務毫無關 係者,則所蓋該項圖章,難認係票據法第6條所規定為票據 行為而代替票據上簽名之蓋章,即無同法第12條之適用(參 照最高法院66年度第9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本件原告 高盛發有限公司之印章刻明「統一發票專用章」之字樣,既 與票據之權利義務毫無關係,揆諸前揭說明,自不生系爭本 票上簽名之效力。是以本件既無證據足以認定原告曾簽發系 爭本票,依票據法第五條第一項反面解釋,原告自不負票據 責任。從而,原告備位之訴主張確認被告執有本院97年度司 票字第488號民事裁定所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四紙,對於原 告之債權不存在,即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對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 ,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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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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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
│ 號 │ │ (新 臺 幣)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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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95年6月18日 │1,041,650元 │95年6月25日 │95年6月25日 │WG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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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95年6月18日 │1,015,988元 │95年6月25日 │95年6月25日 │WG0000000 │ │
├──┼───────┼─────────┼───────┼──────────┼────────┼──┤
│003 │95年6月18日 │1,870,000元 │95年6月25日 │95年6月25日 │WG0000000 │ │
├──┼───────┼─────────┼───────┼──────────┼────────┼──┤
│004 │95年6月18日 │1,442,150元 │95年6月25日 │95年6月25日 │WG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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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盛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盛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