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投簡字第491號原 告 甲○○被 告 隆嚴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 乙○○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11月11日上午11時35分在本院南投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堯讚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慶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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