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房屋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簡字,97年度,426號
NTEV,97,投簡,426,20081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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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投簡字第426號
上 訴 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立南投高級中學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46533,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慶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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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