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簡字,97年度,289號
NTEV,97,投簡,289,20081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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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投簡字第289號
原   告 共享農業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畯聖農業材料行即張登順
            樓
上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97年10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捌仟參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陸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7年1月及2月向原告購買肥料一批,金 額為158350元,被告俱未給付等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客戶交 易明細表、借入還出單、銷貨單、中連貨物收據為證。被告 經合法通知,不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買賣之法律關係, 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即屬正當,應予准許。三、本件為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本件訴訟費用新台幣1660元,爰確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湯文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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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共享農業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