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失職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公懲),鑑字,97年度,11250號
TPPP,97,鑑,11250,2008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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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97年度鑑字第11250號
被付懲戒人 甲○○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監察院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
甲○○(改名為蔡宜呈)記過壹次。
事 實
監察院移送意旨:
壹、案由:南投縣政府計畫室主任甲○○辦理「農特產品展售暨 旅遊服務中心(又稱南投縣巨型公園遊憩文化資訊中心)」 新建工程,規避公開招標之程序,採取限制性招標,指定特 定廠商辦理,且於尚未完成土地地目變更編定及請領建造執 照前,即違法施工興建及使用;另辦理「921震災週年紀念 重建成果展」有關廣告文宣、印刷品、旗幟製作等採購案, 指定特定廠商,分批辦理採購案件,事後意圖掩飾補辦相關 採購程序,違背政府採購法應辦理公開招標之規定,事證明 確,核其所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貳、違法失職之事實與證據:
一、辦理南投縣農特產品展售暨旅遊服務中心新建工程部分: (一)被彈劾人甲○○規避公開招標之程序,採取限制性招標 ,於法有違。
1.被彈劾人甲○○,於任職南投縣政府計畫室主任期間 ,恰逢 921震災,南投縣受創嚴重。88年11月間,南 投縣縣長彭百顯指示該縣府相關單位就該縣於 921震 災後產業重建、經濟復甦提出可能方案以供評估,該 府計畫室於 921震災前,即負責南投縣綜合發展計畫 及城鄉風貌計畫之統籌及執行,該室乃提出重建綱要 計畫可能方案向縣長簡報,經決定於該縣國姓鄉福龜 地區興建「農特產品展售暨旅遊服務中心」。89年 3 月21日,該室承辦人約聘研究助理許光國、管考股股 長金能鈐簽擬以「本案工程為 921災後重建指標性建 築,……敬請予以考量緊急性及大木作施工品質之經 驗準則」為由,簽請縣長彭百顯「准予辦理限制性招 標」。該簽說明第13點「招標方式」略以:「本工程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 5款規定,屬首次提供場地以 帶動地方產業,開發新的產業再造方式,作為帶動災 後重建實驗性質及開發社區及地方產業生機,並依第 105條第2項規定(人民財產遭遇危難,需緊急協助帶 動產業之處置)辦理限制性招標」。經被彈劾人甲○ ○核轉呈縣長批示,嗣縣長彭百顯於同年月23日批示



:「一、可。二、請限時於 7月25日前完成以利重建 。三、由久元、國軒二家比價。四、使用管理辦法請 速完成。」【證一】翌日即89年 3月24日,由國軒營 造有限公司一家議價以新台幣1千796萬元得標,89年 4月1日訂立本案工程承攬契約在案。另系爭建物於完 工驗收前,除因南投縣政府於89年 9月21日至10月15 日辦理「 921重建回顧展」期間即已先行使用外,系 爭建物自90年4月10日完成驗收迄92年5月29日領得使 用執照迄今,均屬閒置狀態【證二、證三】。
2.按政府採購法所稱「限制性招標」係指不經公告程序 ,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而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除依政府採購法第20 條(得採選擇性招標)及第22條(得採限制性招標) 辦理者外,應公開招標。又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規定 略以:「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情 形之一,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得採限制性招標:…… 五、屬原型或首次製造、供應之標的,以研究發展、 實驗或開發性質辦理者。……」。同法第 105條規定 略以:「機關辦理下列採購,得不適用本法招標、決 標之規定。……二、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 遭遇緊急危難,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證四 】。就上開工程是否得採限制性招標,據行政院公共 工程委員會提出之書面說明表示:(1)本案工程內 容為供農特產品展示之二層木構造建築物,應非屬政 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5款「屬原型或首次製造、供 應之標的,以研究發展、實驗或開發性質辦理者。」 之適用範疇。(2)無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或財 產遭遇緊急危難而執行緊急處置之必要,尚不得依政 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證五】。 3.綜上,被彈劾人甲○○,既為本件工程主辦單位主管 ,卻簽擬違反政府採購法規定之採購方式,規避公開 採購之程序,指定特定廠商辦理,自屬違法行政。 (二)被彈劾人甲○○於本件工程之基地尚未完成土地地目變 更編定及請領建造執照前,即違法施工興建及使用,洵 有違失。
1.按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 1項規定:「區域計畫公告實施 後,不屬第11條之非都市土地,應由有關直轄市或縣( 市)政府,按照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製定非都市 土地使用分區圖,並編定各種使用地,報經上級主管機 關核備後,實施管制。變更程序之程序亦同。其管制規



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同法第11條及第21條第 1 項分別規定:「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凡依區域計畫應 擬定市鎮鄉計畫、特定區計畫或已有計畫而須
變更者,當地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應按規定期限辦理擬定 或變更手續。未依限期辦理者,其上級主管機關得代為 擬定或變更之」、「違反第15條第 1項之管制使用土地 者,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台幣 6萬元以上 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 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證六】。又依非都市土地使 用管制規則第6條第1項規定:「經編定為某種使用之土 地,應依其容許使用之項目使用。但其他法律有禁止或 限制使用之規定者,依其規定」【證七】。另建築法第 25條第 1項前段規定:「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 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 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同法第73條前段規定:「建 築物非經領得使用執照,不准接水、接電或申請營業登 記及使用。」【證八】
2.本件系爭建物肇建時基地土地地目編定為「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但系爭建物興建用途卻為「農特產展示中 心」,不符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附表一、「各種使 用地容許使用項目表」五、「農牧用地」容許使用項目 【證七】。然本案系爭建物尚未依法定程序完成土地地 目變更編定及領得建造執照前,即於89年5月9日先行施 工興建。迄同年 9月15日廠商報請建築完工驗收時,甲 ○○亦簽註:「本案現場尚有多處尚未完工」【證九】 ,詎同年 9月21日至10月15日期間,南投縣政府因辦理 「 921重建回顧展」,竟於本案工程未領得建造執照及 使用執照,且尚未完工驗收前擅自接水接電【證十】, 先行使用【證十一】。嗣後本件工程分別於89年12月 7 日、90年2月13日、90年2月22日、90年 3月16日,辦理 多次初、複驗程序。迄89年10月23日送請行政院農業委 員會審核本件工程用地地目變更事宜,該會因故未予受 理【證十二】,至90年2月26日縣府再次送審,90年3月 8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始同意本件工程用地變更為「特 定農業區特定目的事業用地」【證十三】,迄90年10月 25日南投縣埔里地政事務所方完成土地變更編定登記【 證十四】。
3.由於本件工程基地尚未完成變更編定用地之法定程序前 已先行使用,違反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 1項及非都市土 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6條有關規定,南投縣政府(地政局



)於89年12月27日依區域計畫法第21條規定處罰該府新 台幣 6萬元整在案【證十五】。另本案工程於89年12月 至90年 3月辦理初、複驗期間,縣府工務局簽註多項意 見,均提及「本案尚未變更適當用地」及「本建築物尚 未取得建築執照」等情【證十六、證十七、證十八】, 惟本件系爭建物仍於90年3月16日完成驗收,同年4月10 日填發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證二】。又本件系爭建物 於90年11月 8日始提出建造執照申請【證十九】,同年 月日南投縣政府工務局准予核發「建造執照」【證二十 】,惟因本案未領得建照前已先行動工,該局併依建築 法第86條規定處罰鍰 1千元在案【證十九】。復因本件 系爭建物完成驗收後,承造人國軒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負 責人及其保證人海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行蹤不明 ,致系爭建物雖已補領建造執照,卻無法申報開工、施 工勘驗及請領使用執照,經該府於91年3月7日函請內政 部營建署釋示處理方式,而於92年1月3日召開建築爭議 事件評審委員會評議後,依建築法第70條第 2項規定由 起造人單獨申請使用執照【證二十一】。92年 5月29日 南投縣政府工務局乃准予核發本案「使用執照」【證三 】。總計本件工程自開工迄領得使用執照所費時間長達 3年餘。
4.綜上,被彈劾人甲○○,於本件工程尚未完成土地地目 變更編定前,即違法施工興建,迄完工驗收階段仍未申 領「建造執照」,遑論使用執照未取得不得使用,其間 該府工務等單位實已多次提醒主辦單位即計畫室,被彈 劾人身為本案工程主辦單位主管,並未積極處置,顯有 違反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1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 規則第 6條及建築法第25條、第73條等相關法令規定之 情事。
二、辦理「 921震災週年紀念重建成果展」有關廣告文宣、印 刷品、旗幟等採購部分:
(一)被彈劾人甲○○罔顧採購法令程序,指定特定廠商,且 蓄意分批辦理採購案件,規避政府採購法應辦理公開招 標之規定,顯有違失。
1.按政府機關辦理採購,有關招標、決標及簽約等程序, 於政府採購法規定綦詳。而政府採購法第14條前段規定 :「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法之適用,分批辦理公告金額 以上之採購。」同法第19條規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 以上之採購,除依第20條及第22條辦理者外,應公開招 標。」【證四】;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8年4月2日



(八八)工程企字第 8804490號函示:「公告金額:工 程、財物及勞務採購為新台幣 100萬元。」【證二十二 】
2.查南投縣政府為辦理「 921震災週年紀念重建成果展」 ,縣長彭百顯於該成果展第 8次協調會會議時具體指示 ,為因應總統於89年9月21日至南投參加921震災週年相 關紀念活動及歸國僑胞於南投中興新村大會師,必須大 量購置宣導品及旗幟,廣為宣傳並佈置於南投縣各主要 道路、機關、學校,並以該府計畫室為主辦單位。而縣 府另於同年9月17日舉辦「921感恩晚會宣傳活動」,其 中所需之廣告文宣、印刷品及旗幟製作等採購項目,係 由蜘蛛傳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蜘蛛傳播公司)所 承作。而該重建成果展有關廣告文宣、印刷品、旗幟等 採購部分(以下簡稱系爭成果採購案),因與蜘蛛傳播 公司前承作感恩晚會之採購標的有許多共通性,且時間 緊迫,被彈劾人甲○○未依法進行採購程序,即於89年 9 月初,擅自將系爭成果採購案交予該公司承作。由於 系爭成果採購案總計金額達220萬元,已超過100萬元之 公告金額,依法應辦理公開招標,為規避前述規定,蔡 員指示蜘蛛傳播公司分成廣告文宣、旗幟施作及印刷品 製作等三部分,由蜘蛛傳播公司承包廣告文宣部分,金 額為95萬元,另持(由)其合作廠商江山旗幟有限公司 (下稱江山旗幟公司)承包旗幟施作部分,金額為83萬 元,昱盛印刷事業有限公司(下稱昱盛印刷公司)承包 印刷品製作部分,金額為42萬元,此有被彈劾人指示承 辦人李思茹簽擬之三件招標簽呈足憑【證二十三】,且 李思茹及江山旗幟公司負責人李慶華、昱盛印刷公司負 責人曾永裕於南投縣調查站訊問時及台灣南投地方法院 審判時均供稱:「該公司對本案之服務建議書均由蜘蛛 傳播公司製作,案內細節亦由蜘蛛傳播公司負責人鄭懿 芬與蔡員洽談,再委託該公司辦理,且該公司從未與縣 府人員接觸過」等語【證二十四、證二十五、證二十六 、證二十七】。
3.綜上,被彈劾人甲○○負責辦理系爭成果採購案,竟未 依政府採購法有關招標、決標及簽約等規定辦理,直接 指定廠商施作。復為規避採購金額超過 100萬元應辦理 公開招標之規定,將總金額為 220萬元之系爭成果採購 案分成三部分,均在 100萬元以下,再以蜘蛛傳播公司 、江山旗幟公司及昱盛印刷公司等三家廠商名義分批向 縣府承包,核與政府採購法之規定有違。




(二)被彈劾人甲○○明知採購案件已招商,並已製作完成, 為圖掩飾,竟事後補辦相關採購程序。
1.查系爭成果採購案相關採購標的於89年 9月17日均已招 商,並已製作完成,並於同年9月21日之921週年重建成 果展中使用。嗣被彈劾人為掩飾前述違反政府採購法情 事,遂於89年10月 3日指示計畫室承辦人李思茹簽辦採 購案之三件簽呈,簽呈內容隱瞞而未敘明該採購案已先 交由廠商施作並於成果展活動前已先行製作完成且已使 用完畢等情,經被彈劾人核轉呈縣長批示,並於同年10 月11日經縣長彭百顯分別指定廠商並核定,此有李思茹 製作簽呈影本三份足憑【證二十三】,並經李思茹於南 投縣調查站調查時供認屬實【證二十六】。
2.被彈劾人甲○○違反政府採購法規定於先,又以登載不 實之偽造公文書圖謀掩飾於後,明知採購案件已完成招 標之標的,竟於事後隱瞞上開事實,簽辦該採購案簽呈 ,以掩飾其違法情事。
(三)被彈劾人甲○○因本系爭成果採購案之上開違法事實, 經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認觸犯貪污治罪條例 第6條第1項第4款、刑法第213條及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 3項之罪嫌提起公訴,並具體求刑有期徒刑7年在案【證 二十八】。
肆、彈劾理由及適用之法律條款:
一、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 職務;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公務員服務法第 1 條及第5條均分別定有明文。又同法第7條規定:「公務員 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 故稽延」。
二、被彈劾人甲○○係南投縣政府計畫室主任,該室於辦理「 農特產品展售暨旅遊服務中心」新建工程時,被彈劾人卻 簽擬違反政府採購法第19條規定之採購方式,規避公開採 購之程序,指定特定廠商辦理。又在辦理本案系爭建物基 地於尚未完成土地地目變更編定及請領建造執照前,即違 法施工興建及使用,違反區域計畫法第11條、第15條、非 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6條及建築法第25條、第73條之 規定。而辦理「 921震災週年紀念重建成果展」採購案, 未依政府採購法有關招標、決標及簽約等規定辦理,直接 指定特定廠商施作,且蓄意分批辦理本系爭成果採購案件 ,規避公開招標之規定,違反政府採購法第14條及第19條 之規定。復為掩飾前述違反政府採購法情事,竟隱瞞而未 敘明該採購案已完成招標之標的,於事後簽辦分割採購案



之三件簽呈,經縣長彭百顯於該簽呈上批示與該等廠商議 價。被彈劾人甲○○係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渠違反 政府採購法規定於先,又圖謀掩飾於後,其違法失職,至 為明確。
 據上論結,南投縣政府計畫室主任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條、第5條及第7條之規定,而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 1款之 應受懲戒事由,爰依憲法第97條第2項及監察法第6條之規定提 案彈劾,移請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依法懲戒。伍、檢附證據(均影本在卷):
證一、南投縣政府計畫室89年3月21日擬限制性招標簽呈。 證二、系爭建物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
證三、南投縣政府工務局92年5月29日核准使用執照函稿。 證四、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
證五、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答覆本院詢問書面資料。 證六、區域計畫法部分條文。
證七、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部分條文。
證八、建築法部分條文。
證九、國軒營造有限公司89年9月15日報請完工驗收函。 證十、南投縣政府89年8月31日申請接水接電函。 證十一、南投縣政府89年10月12日復國軒營造有限公司系爭 建物暫予使用函稿。
證十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9年11月 7日函復變更用地審核 不予受理。
證十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0年3月8日函用地變更原則同意 。
證十四、南投縣埔里地政事務所土地登記謄本。 證十五、南投縣政府89年12月27日罰鍰6萬元函稿。 證十六、南投縣政府計畫室90年2月7日辦理系爭建物工程驗 收簽呈。
證十七、系爭建物工程第三次「驗收紀錄」。
證十八、系爭建物工程第四次「驗收紀錄」。
證十九、投縣政府工務局90年11月 8日核發建築執照函稿。 證二十、建造執照存根。
證二十一、南投縣政府工務局92年 4月28日單獨申請使用執 照簽呈。
證二十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告金額為一百萬元」 函。
證二十三、南投縣政府計畫室89年10月 3日系爭採購案三件 招標簽呈。
證二十四、南投縣調查站約談調查筆錄(李慶華)。



證二十五、南投縣調查站約談調查筆錄(曾永裕)。 證二十六、南投縣調查站約談調查筆錄(李思茹)。 證二十七、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審判筆錄。
證二十八、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92年度 偵字第702號)。
附件、監察院調查案件詢問筆錄(甲○○)。
被付懲戒人蔡宜呈申辯意旨:
壹、請為不受懲戒之議決。
貳、並請於刑事裁判確定前,先行停止審議。
案由:南投縣政府計畫室主任甲○○辦理「農特產品展售旅 遊服務中心(又稱南投縣巨型公園遊憩文化資訊中心 )」新建工程,規避公開招標之程序,採取限制性招 標,指定特定廠商辦理,且於尚未完成土地地目變更 編訂及請領建造執照前,即違法施工興建及使用;另 辦理「 921震災週年紀念重建成果展」有關廣告文宣 、印刷品、旗幟製作等採購案,指定特定廠商,分批 辦理採購案件,事後意圖掩飾補辦相關採購程序,違 背政府採購法應辦理公開招標之規定,事證明確,核 其所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
一、辦理南投縣農特產品展售暨旅遊服務中心新建工程部分 (一)事實(本案執行之緣起與過程):
1.88年9月21日凌晨1時47分之大地震,除造成南投縣人 員死傷外,公、私建築物摧毀無數,南投縣之建設本 已較其他縣市落後,歷經此大災難,南投縣民勢需更 加努力,始能從廢墟中站起來,因此南投縣政府同仁 在彭縣長帶領之下,全力依據中央所訂之「重建計畫 工作綱領」推動重建業務,包括公共建設重建計畫、 生活重建、社區及住宅重建及產業重建四大部門,此 於總統所發布之緊急命令及 921震災重建暫行條例中 有明文規定。
(1)公共建設重建計畫包括公共建築物、學校、道路、 橋樑。
(2)生活重建包括社會福利、弱勢族群之照顧、孤苦無 依老人照顧、教育、消防、衛生醫療等。
(3)社區重建包括協助民眾住宅之重建及社區生活機能 之恢復。
(4)產業重建包括農作之復耕、商業機能之復甦、及觀 光之帶動,可謂軟硬體均需兼顧。
因此,南投縣政府於推動重建業務之際,分別成立 (1)公共建設重建組。




(2)生活重建組。
(3)住宅重建組。
(4)產業重建組。
產業重建組由彭縣長擔任召集人,成員包括觀光局長 (未成立觀光局之前為建設局長)、地政局長、農業 局長、財政局長、計畫室主任。於推動各項重建計畫 之時,縣政府為珍惜有限資源及集中力量,仍持續推 動震災之前「城鄉風貌」之既定計畫,因此於88年11 月間於縣政會議中討論並決議積極推動產業重建,以 現有預算調整使用,由縣政府建設局函請臺灣省政府 同意就中投公路下之「人文觀光廣場建設工程經費」 之剩餘款 2千萬元,於國姓鄉福龜村辦理「南投縣農 特產品展售暨旅遊服務中心」之產業重建計畫(即南 投縣巨型公園遊憩文化資訊中心),希望透過經費之 整合及集中力量建構南投縣之觀光據點,恢復南投縣 「藝術大道(即台十四線)沿線農業之商機」及前往 日月潭路程中各鄉村之農業轉型機會(亦即將一級產 業轉型為三級產業)。
2.本案於88年12月10日奉臺灣省政府88府財第103681號 函核定,彭縣長指示本案交由計畫室辦理委託設計, 計畫室於88年12月21日簽請准予辦理委託設計及監造 。設計單位為陳傳彥建築師事務所(見附件一簽呈) ,設計過程中並隨時向彭縣長提出簡報。由於震災之 後南投縣之觀光活動幾乎停擺,觀光產業幾乎一蹶不 振,為能儘速恢復生機,簡報中彭縣長指示該重建工 程必須限時完成,並指定為「南投縣 921震災週年重 建回顧展之場地」,故奉指示於緊急命令有效期限內 「以限制性招標」方式簽請辦理發包,並奉批示由久 元、國軒二家比價,由國軒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得標( 請另傳承辦人員許光國先生說明),並必須依限於同 年 7月15日完成(見附件二簽呈),該處理方式(限 制性招標)彭縣長曾徵詢縣政府公共工程管理中心人 員之意見,並一致認為於緊急命令有效期限內以限制 性招標乃法之所許,同時依政府採購法第 9條及該法 施行細則第5條第2項規定,縣長採用限制性招標屬適 法,其目的無非希望以最快速度執行產業重建,幫助 縣民儘快有經濟復甦之機會。
3.如前所述,本案係於緊急命令有效期限內辦理產業重 建所發包之工程,依據緊急命令第 4條之規定「進行 災區重建得簡化行政手續,不受區域計劃法、水土保



持法、建築法等有關規定之限制」、及執行要點第 6 條第(一)(四)項土地使用分區與使用地變更及重 建之建築行為,不受建築法第25條規定限制。但為因 應長久使用之計,縣府於89年 4月間仍向國姓鄉公所 申請建造執照,鄉公所以該建築物係縣政府主辦之工 程,主張應向縣政府申請,計畫室於同年 5月初轉而 向縣政府建設局建管課申請,建管單位部分同仁認應 先申請非都市土地變更編訂始能核發建造執照,部分 同仁建議可向縣政府農業局申請農業容許使用,惟農 業局仍建議以變更編訂方式辦理,計畫室將該案狀況 於縣政會議報告,彭縣長指示地政局、建設局及農業 局等單位主管研商協助計畫室解決,換言之,彭縣長 仍認為本案於緊急命令有效期限內發包,依法仍可先 行興建,故要求廠商儘速施工,但也一方面請主辦單 位依程序辦理土地變更編訂及申請建造執照。惟為加 速重建,仍指示本案須限時完成。本案雖於89年 5月 初舉行動土典禮,承包廠商未立即施工,申辯人多次 催促承辦課長金能鈐基於主辦課長之職責,應積極督 導及協助承辦同仁許光國儘快提報計畫書送請中央主 管機關核准。至 6月下旬彭縣長再次催促必須儘快施 工。因此,除一方面積極趕工外,一方面於89年 8月 初提報事業計畫書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農委會 )核准俾可據以辦理土地變更編定及核發建造執照, 行政院農委會審核後於同年 9月間退回該計畫書請縣 政府依函示內容修正,此期間南投縣政府遭逢1016檢 調單位大搜索,全案資料悉數被搜走,相關人員亦被 約談,惟仍努力修正該計畫書於同年10月下旬再送行 政院農委會,復於89年11月 7日被退回修正(見附件 三),直至90年3月8日獲得行政院農委會(九○)農 輔字第0900110620號函同意備查並同意用地變更(見 附件四)。縣政府承辦人員則繼續辦理用地變更及建 造執照之請領,但因本案承包商亦被約談,據聞執行 此案也因而負債累累,時常聯絡不上,故在後階段於 執行過程中很難如期配合,而相關單位之意見於溝通 整合後於90年10月25日完成土地變更編定,並於11月 8 日准予核發建造執照,但因國軒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及其保證人海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蹤不 明,無法申報開工、施工勘驗及請領使用執照,本案 因此嚴重延宕,惟究其原因,假設沒有1016之大搜索 及彭縣長被拘押、起訴,或許本案之執行不會拖延長



達3年。
(二)申辯理由
1.依政府採購法之相關條文規定及縣 (市)政府分層負 責明細表規定,業務單位辦理工程之招標,由承辦人 員簽辦,經主辦課長核章之後,始由副主管及主管核 章,得否以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工程之招標,不僅主 計單位要審核,主管發包業務之公共工程發包中心更 實際負責審核工作之責任,最後決定係屬機關首長之 權限,指定何家廠商前來比價亦屬機關首長之權限, 依法及分層負責明細表業務單位主管並無此權限,本 件簽請辦理招標之簽呈(詳見附件一)由彭縣長指定 兩家廠商議價,如果主管有責任,則承辦人員及承辦 課長、專員是否亦應負責?主管以上之核稿秘書、主 任秘書及縣長是否亦應負責?何以竟由業務單位主管 一人承擔擬簽及核定之責任,於法實有未合,亦極不 公平。
2.依據 921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5條第3項之規定,災區 重建包括生活重建、產業重建、公共建設重建、及社 區重建。本案屬 921震災重建計畫中之『產業重建』 ,於緊急命令有效期限內發包,依據緊急命令第 4條 之規定「政府為安置受災戶、興建災區臨時住宅並進 行災區重建得簡化行政手續,不受都市計畫法、區域 計畫法、水土保持法、建築法等有關規定之限制」、 及緊急命令執行要點第 6條第(一)、(四)項土地 使用分區與使用地變更及重建之行為,不受建築法第 25條有關建築物非經申請許可,並取得執照,不得建 造、使用或拆除等規定之限制。故於發包之後建造執 照取得之前先行施工,但縣政府並未因此而不申請用 地變更及建造執照之申請,只因為辦理 921震災週年 重建成果展場地之需並期能儘快帶動地方農業及觀光 產業之復甦,機關首長以此便宜措施指示主辦單位儘 速施工,並非故意違背建築法之規定。
3.又依建築法第73條前段規定:「建築物非經領得使用 執照,不准接水、接電或申請營業登記及使用。」惟 查本案之施工、趕工係為辦理 921震災週年重建成果 展之用,縣政府正式函請相關事業單位准予暫時接水 、接電,但並非為正式使用,故於重建回顧展之後仍 關閉並繼續辦理相關手續。
4.至於驗收之部分,據了解本案係依合約書之規定辦理 驗收、付款,參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問題五之(



三)之說明:對於公有建築物未領得建築執照前可否 辦理完工驗收並計價支付工程款乙節,因契約係屬雙 方合議行為,契約對於完工驗收條件之規定,若未包 括執照(建築執照及使用執照)之取得,而工程主辦 機關又未依前項建築法之規定,在未達該開工條件而 逕行同意廠商動工時,基於公平正義原則,宜依契約 執行後續相關計價及驗收作業。惟契約對於完工條件 若包含須取得使用執照時,則亦當依契約規定,於取 得使用執照後,方得報完工。
5.本案採取『限制性招標』係依據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 1項第5款之理由:本案係南投縣政府為推動產業重建 之首件指標性案件,南投縣之產業重建計畫中,預定 於13鄉(鎮、市)配合各鄉(鎮、市)之特色,爭取 形象商圈之推動(此部分於90年第1、2期特別預算均 有列入)外,並希望能於各鄉(鎮、市)均能建立觀 光旅遊資訊中心,統稱為南投驛站,福龜資訊廣場( 即本農特產品展售暨旅遊服務中心)屬第一站,縣政 府必須很負責任的為這棟築物提出其使用及經營管理 辦法,同時此棟建築物後來亦經行政院 921震災重建 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重建委員會)副執行長林盛豐 (亦兼產業重建處處長)指示南投縣政府儘速申請為 南投縣第一級觀光資訊中心,林副執行長同時要求行 政院農委會林務局必須協助南投縣政府於此棟建築物 設置多媒體資訊軟硬體設備。換言之,它並非僅是一 棟二層樓木構造建築物而已,於當初簽辦時,即規劃 它的功能包含提供南投縣之各相關資訊、重建成果、 觀光旅遊資訊、南投首選展示(售)中心,它不僅代 表著與環境景觀相容及富有無限生機的意義,更代表 著南投縣深入農村、農業轉型、及休閒旅遊據點開發 成功與否之關鍵,其執行績效與品質也關係著後續各 鄉(鎮、市)驛站之開發(縣政府於90年續於集集鎮 推動南投驛站第二站),因此南投縣政府於簽請發包 時引用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其理由 在此,不僅要求執行速度、品質、功能,更期望其能 帶來具體成效。
事實上,本廣場興建完成之後其所帶來之具體成效, 包括:
(1)該棟建築物已成為遊客進入該地之具體指標。 (2)成為當地居民生活休閒好去處。
(3)帶動地方產業,展現新的城鄉風貌。




(4)農業觀光化、觀光農業化之達成,自該廣場興建完 成之後,周圍莓果園、蔬菜區等農業區幾乎全面復 耕,甚至行政院農委會亦於重建第二期特別預算再 投入 8千萬元,鼓勵當地居民砍伐檳榔樹配合改變 作物相,營造地方生態休閒環境。
(5)烏溪沿線旅遊景點,包含埔里、霧社、合歡山、魚 池、日月潭等之旅遊人口已大量增加,可藉由該驛 站充分提供旅遊資訊,及南投縣有特色之農特產品 ,使遊客盡興而歸,並帶動沿線各農村聚落之農業 產業,增加民眾收入,實質促進產業再造。
6.更進一步的證明本案之推動,已產生聚群效應,國姓 鄉及埔里鎮之災民選擇該地區進行災後住宅重建之新 社區開發地點,至少有80戶以上。本案是災區進行住 宅及社區(以社區總體營造方式)重建最完整之案例 ,它包含公共建設重建、生活重建、產業重建及住宅 重建,縣政府對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5 款採用「限制性招標」,其判斷依據及理由即在於此 。
7.南投縣國姓鄉公所於91年 5月初召開農業再造綱要計 畫期末簡報時,國立中興大學行銷系教授李宗儒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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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蜘蛛傳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海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昱盛印刷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軒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人壽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江山旗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軒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