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救字,97年度,8號
NHEV,97,湖簡救,8,2008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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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湖簡救字第8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乙○○
代 理 人 林三加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金弘清潔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97年度湖勞簡調
字第45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金弘清潔維護有限公司間訴訟救助 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提出民事 起訴狀、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 、薪資表、存證信函、勞資爭議協調會記錄等以為釋明,聲 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可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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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弘清潔維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