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湖簡字第2076號
原 告 皓中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之1
法定代理人 乙○○
之1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創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欠款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2320元。
二、起訴狀及證物影本乙份。
三、被告創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
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訴訟代理人甲○○民事訴訟委任狀正本乙份。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4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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