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字,97年度,2076號
NHEV,97,湖簡,2076,2008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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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湖簡字第2076號
原   告 皓中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之1
法定代理人 乙○○
            之1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創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欠款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2320元。
二、起訴狀及證物影本乙份。
三、被告創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
  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訴訟代理人甲○○民事訴訟委任狀正本乙份。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4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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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皓中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