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乙○○即禾藝藝術社
被 告 典藏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 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 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 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其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同法院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典藏貿易有限公司之 真正主事所或主營業所及被告典藏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之真正住所,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經本院於民國( 下同)97年10月3日當庭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被告典藏貿易 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及其法定代理人甲○○之最新戶籍 謄本,此有本院97年10月3日之調解程序筆錄附卷可參。茲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麗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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