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97年度,2188號
SJEV,97,重簡,2188,2008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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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重簡字第2188號
原   告 裕德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原名李郭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玖萬柒仟參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其執有被告簽發,發票日為民國(下同)89年 12月1日,到期日為95年12月1日,面額新臺幣(下同)297, 399元,免除成作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詎原告屆期為付款之 提示,竟遭退票,迭經追索無效,為此請求被告給付票款之 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票1件為證。被告已於相當 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庭,亦未提出準 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三、按本票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支票上權利之行為 後,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 ;另本票利率未經載明時,定為年利六釐;利息自發票日起 算,第124條準用第85條第1項、第28條第2項、第3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從而,原告依據上開票據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 主文第1項所示票款及自發票日即89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78 條、第385條第1項及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麗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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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德木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