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重小字第3176號
原 告 大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原 告 和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共同訴訟代
理人 丙○○
被 告 乙○○○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大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參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和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玖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麗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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