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簡字,97年度,1883號
FSEV,97,鳳簡,1883,2008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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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鳳簡字第1883號
原   告 成發塑膠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被   告 同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號
代 表 人 甲○○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 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後視為 起訴,惟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即聲請支付命令之費用,經 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2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10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第一項所示。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裁判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二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智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育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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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成發塑膠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同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