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修理費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97年度,2356號
KSEV,97,雄補,2356,20081125,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2356號
原   告 吳嘉恩即福昌汽車企業社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修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5,000 元,應繳裁
   判費2,6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
   應補繳1,65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