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2307號
原 告 長信物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亞瑟環境清潔股份有限公司
之2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60,000 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高雄市○○路188 號)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吳書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