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97年度,2307號
KSEV,97,雄補,2307,2008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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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2307號
原   告 長信物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亞瑟環境清潔股份有限公司
            之2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60,000 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高雄市○○路188 號)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吳書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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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信物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瑟環境清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