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證金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97年度,6809號
KSEV,97,雄簡,6809,20081118,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雄簡字第6809號
原   告 采業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   告 達利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癸○○
原   告 愛筑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訴訟代理人 己○○
原   告 宜騰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原   告 壬○○
被   告 京城國寶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證金事件,於民國97年11月11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采業空間設計有限公司新臺幣壹拾萬元、原告達
利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新臺幣肆萬元、原告愛筑室內設計有限
公司肆萬元、原告宜騰設計有限公司肆萬元、原告壬○○貳萬元
,及均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采業空間設計有限公司以新臺幣壹拾萬元、原告達
利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以新臺幣肆萬元、原告愛筑室內設計有
限公司以肆萬元、原告宜騰設計有限公司以肆萬元、原告壬○○
以貳萬元分別為被告供擔保後,各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均為京城國寶大廈之住戶,於民國97年3 月
間因施工裝潢建物,兩造約定,為確保施工期間原告不破壞
裝潢設備或堆置廢棄物,由原告向被告繳納定額保證金,竣
工完畢經被告查驗無上揭情事者,被告即退還保證金與原告
,原告采業空間設計有限公司達利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愛筑室內設計有限公司宜騰設計有限公司壬○○即分
別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40,000元、40,0
00元、40,000元、20,000元與被告,原告竣工後並經被告查
驗完畢,並無上揭破壞裝潢等情事,惟被告遲未退還保證金
,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保證金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之翌日起算之法定利息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 所示。
二、被告表示同意原告之請求而為認諾。
三、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者,應本於其認諾 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復 按被告既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法院即應不調查 原告所主張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是否果屬存在,而以認諾 為該被告敗訴之判決基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31號判例 參照。經查本件原告各訴請被告給付100,000 元、40,000元 、40,000元、40,000元、20,000元元,既為被告於言詞辯論 時表示同意原告之請求,並為認諾在案,揆諸前揭說明,本 院自應本於被告之認諾為其敗訴之判決。從而,原告依據保 證金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 金額及法定遲延利息,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本件被告認諾原告之請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 1款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1/1頁


參考資料
達利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采業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愛筑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宜騰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