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97年度,5504號
KSEV,97,雄簡,5504,2008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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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莊敏華原名莊粟媞
      台韻巨幅數位影像廣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5504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11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月18日下午5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
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謝文嵐
  書 記 官 楊銘仁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五二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參佰捌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台韻巨幅數位影像廣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邀同其餘被告擔任連帶保證人向其借款而積欠如主文所示之 金額、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總額度 約定書、短期授信合約書、撥款申請書、客戶往來科目狀況 查詢表等件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 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視同自認,堪 信為真實且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楊銘仁
法 官 謝文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楊銘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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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韻巨幅數位影像廣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