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97年度,4401號
KSEV,97,雄簡,4401,2008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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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雄簡字第4401號
原   告 甲○○
被   告 時代國際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執有伊所簽發到期日為民國97年5 月26日、 票號973357號、面額新台幣(下同)56,000元之本票1 紙( 下稱系爭本票),惟伊當初交付系爭本票,係因伊所經營之 全統隔熱紙有限公司(下稱全統公司)與被告簽訂廣告託播 契約書,託播日期係自97年3 月26日起至同年6 月25日止, 雙方約定廣告1 日輪撥8 次,其中包含晚上之黃金時段1 次 ,託播費用每月56,000元,詎被告並未依約履行,伊乃於97 年5 月7 日寄發存證信函終止契約,要求被告停止第3 個月 即97年5 月26日至6 月25日之廣告播放,惟被告仍置之不理 而逕行繼續播放,本件被告違約在先,伊已合法終止契約, 雙方並無其他債權債務關係,為此起訴請求確認系爭本票債 權關係不存在。
二、被告則以:不爭執伊確有向原告承諾每日輪撥8 次,但並未 承諾黃金時段播出,亦無所謂之黃金時段,而伊若有少播之 情形,依雙方契約第5 條應由伊另行通知時間補撥,伊亦已 依約補撥完畢,故伊並無任何違約情事,至原告如欲終止契 約,應依契約第3 條及第17條於15日前以書面提出,並支付 相當之補償金,本件原告並未完成終止程序,雙方之契約自 未終止,原告請求並無理由,爰聲明求為判決原告之訴駁回 。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全統公司與被告於97年2 月22日簽訂廣告託播契約,委託 被告播放廣告,時間自97年3 月26日起至97年6 月25日止 ,每月費用56,000元,原告乃開立到期日分別為97年3 月 26日、4 月26日及系爭本票各1 紙交付被告收執。 ㈡、被告於簽約時曾承諾每日廣告播放次數為8次。 ㈢、全統公司以被告未依約每日輪播廣告8 次,並於黃金時段 播出為由,於97年5 月7 日寄發存證信函予被告,要求被 告自97年5月26日起停止播出廣告,並退還系爭本票。四、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得否以被告之廣告播出次數未達8次為由終止契約? 查系爭廣告託播契約第3 、5 條係分別約定「本約簽訂後 ,為保障權益,除有第1 條之情形外,非經甲方以書面向 乙方提出申請,未經乙方同意,本契約書之內容不得擅自 變更或終止之,本廣告契約之終止,除有第1 條之情形外 ,終止本契約書,應遵守民法有關代理之相關規定,如經 雙方合意終止本約時,請求提前終止之一方應支付他方相 當之補償金,以為信賴履行利益之賠償」、「如因乙方( 即被告)應負責之事由以致託播廣告未能如約播出時,乙 方將就未播出部分另行通知時間補播或雙方另以書面方式 解決之」等語,此有該契約書附卷可憑,則依上開約定, 被告如有未依約播出廣告之情事,應先由被告以另行補播 或雙方書面協議解決之方式處理,若被告未為上開處理, 委託人之全統公司始得終止契約。本件被告固不否認確有 1 日播出未達8 次之情形,惟其業於97年5 月26日至同月 31日補播乙節,亦有播放紀錄附卷可佐,被告事後既已依 約完成補播,縱其補播係經原告要求後被動配合,亦難認 其有何違約之情事,原告自不得逕行主張終止契約。 ㈡、原告得否以廣告未於每日黃金時段播出為由主張終止契約 ?
原告主張被告承諾每日至少於黃金時段播出1 次云云,惟 此為被告所否認,而原告就何謂「黃金時段」,於起訴狀 中先主張係晚間7 時或8 時,嗣於本院審理時復改稱係晚 間8 時或9 時,其前後主張並不一致,則簽約當時雙方就 「黃金時段」之定義,及是否約定「黃金時段播出」等節 是否達成意思表示之合致,已非無疑;至原告雖另提出錄 音譯文為證,惟觀之該譯文內容係為「(原告):我是問 你說,你黃金時段有沒有播?剛開始簽約,你跟我說8 點 沒碰到,9 點也會碰到,對不對?」、「(被告訴訟代理 人):對。」、「(原告):那你現在8 點沒碰到,9 點 也沒碰到,你要怎麼跟我解釋」、「(被告訴訟代理人) :假如是單只有你,絕對是我們的錯,可是卻不是單只有 你,那個時段是所有的客戶。」等語,依上開對話內容雖 可認被告確有晚間8 時或9 時未播出廣告之事實,惟仍無 從判斷當初雙方就播出時間究係如何約定,係每日均須於 8 、9 點間播出1 次?或僅須於一定期間內為之即可?況 依前開契約內容,被告事後亦非不得以補播之方式補正, 原告既未能證明兩造就廣告播出時間究係為如何之約定, 本院尚難遽為被告違約之認定。
㈢、綜上所述,本件被告未播出部分業已另行通知補播,且亦



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其他違約之情事,原告逕行主張終止契 約難謂適法,本件雙方之廣告託播契約既未經合法終止, 被告執有系爭本票自有其法律上之原因,原告請求確認系 爭本票之債權關係不存在,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五、本件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謝 雨 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 翠 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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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時代國際廣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統隔熱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