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
金城簡易庭(民事),城勞簡字,97年度,1號
KMEV,97,城勞簡,1,2008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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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城勞簡字第1號
原   告 乙○○
被   告 四海國際大飯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97年度城勞簡字第1號給付資遣費事件,業經
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
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三十分續行言詞辯論,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徐振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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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四海國際大飯店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