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豐簡字第84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樓
(現羈押於臺灣台中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
字第252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 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法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李悌愷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