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605號
上 訴 人 振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勝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
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2,041,83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31,9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何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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