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491號
原 告 太平洋船舶貨物裝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遠久企業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7,605 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5,55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
外,尚應補繳14,5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鄭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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