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11556號
聲 請 人 統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巨剛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巨剛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正本一張。
二、相對人巨剛營造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郭宜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同啟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