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票字,97年度,11556號
KSDV,97,票,11556,20081107,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11556號
聲 請 人 統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巨剛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巨剛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正本一張。
二、相對人巨剛營造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郭宜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同啟

1/1頁


參考資料
統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巨剛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