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91年度,1130號
TPEV,91,北小,1130,2002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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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北小字第一一三О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陳向平
        羅來復
        劉曉蓓
  被   告 乾鐘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下午二時四十四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曾部倫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一   日 書 記 官 周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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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乾鐘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